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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涉案金额逾22.5亿,21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4-04-2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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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铜梁法院审结一起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至境外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2.5亿余元,21人被判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下旬,蒋某某伙同郑某某,不断吸收覃某某等19名成员,明确责任分工,根据与上家的约定,避开线上交易平台,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线下比特派收款钱包等方式,收取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所得转换成的泰达币(虚拟币),随即在虚拟货币网络交易平台售卖。
通过编造提取工程款、民工工资等幌子,组织团伙成员分别到重庆市、四川省、上海市等多个省市银行柜台取现,取现金额每次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人民币不等,取现后再利用拉杆箱、背包等打包现金,乘坐飞机运送至福建省厦门、安溪等地,将现金交付给上家指定的对象,每次交付的现金达一千万元至数千万元人民币不等。
截至案发时,蒋某某等人以该种方式共为境外人员转移钱款累计金额达22.5亿余元人民币,获利累计达2262万余元人民币。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郑某某伙同覃某某等19人分工协作,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和交易方式与他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应当明知虚拟货币可能来源于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此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以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套现人民币并进行资金转移,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2.5亿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遂该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覃某某等19人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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