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四方面内容,包括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下称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条例》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
《条例》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全国共有18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合计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八成和一成,日均备付金余额超2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条例》为支付机构的未来发展打下了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据中国基金报,对此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抖音(合众易宝)、美团(钱袋宝)等支付机构第一时间表示,将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规则,积极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好满足用户支付结算需求,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值得注意的是这几条:
1.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支付”字样,未经过批准和被依法注销的不能继续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
解:在此新规下,不少支付机构都需要更正工商企业名称,如电银信息、现代金控、网银在线、网易宝、联动优势等支付公司都需要改工商信息、此外,不少《支付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的支付公司,企业名称中带有“支付”字样的也需更改!
2.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照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并公开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及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清晰、完整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限制条件以及相关要求等,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解:支付公司对商户的收费项目,像手续费、流量卡费、保险费、押金等都要明确告知,在清晰显著的地方标示,就像收取机器押金也需要在机器界面或APP内明确显示,保险费也需要告知明确!
3.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并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显著位置公告满30日后方可变更。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与用户就变更的协议内容达成一致。
解:支付公司需要额外收取用户费用,如涨价、收取高额流量费,需要明确告知用户,并在显著位置公告30天才能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