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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第四方支付”的非法经营罪

发布日期:2023-01-10 09:30 浏览次数:

据人民法院报,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第四方支付”的非法经营罪,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有力保障了网络空间支付秩序健康发展。2019年12月,被告人向某、唐某某、曹某某共谋为赌博网站等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从中牟利。向某负责联系赌博等网站、通道商、码商,接受委托、商谈、费率提成,并在湖南省长沙市成立工作室;曹某某负责搭建并维护第四方支付平台(大侠平台、小侠平台、快代付平台),为赌博等网站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唐某某作为工作室的管理人员,负责招募并管理彭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运营大侠平台、小侠平台、快代付平台等,在接到赌博等网站转来的收款指令后,在平台内进行操作,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将非法资金流转到赌博等网站提供的资金池内。


至2020年6月10日案发,向某、唐某某、曹某某通过大侠平台、小侠平台、快代付平台等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为赌博等网站提供支付结算的金额达2.58亿元。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唐某某、曹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为网络赌博等网站提供非法资金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向某、唐某某、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唐某某犯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工具予以没收。


人们所熟知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方式,均属于第三方支付。由于相关机构对第三方监管力度大,很多违法犯罪资金若直接通过传统的银行卡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中转、结算,极易被追踪、查获,故“第四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第四方支付”又称为“聚合支付”,是通过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合作电信运营商等多种支付工具,进行综合支付业务,第四方支付平台在外包业务过程中,会出现通道聚合、信息聚合和资金聚合。


资金聚合是指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终端用户之间架设了新的支付机构,资金由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到第四方支付平台控制的账户中,再由第四方支付平台转给平台客户,实现资金的第二次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第四方支付平台不能从事资金清算业务。但由于第四方支付缺乏相应的完善的监管,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通过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二清”,为黑灰产业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对人民财产安全、国家网络安全和市场经济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本案便是典型的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资金提供支付结算业务的案例。本案中,赌博网站将非法资金转入三被告人搭建的大侠平台、小侠平台、快代付等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资金进入被告人提供的账户后,被告人扣除手续费,转至指定的账户,该过程发生了的资金的聚合,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有力保障了网络空间支付秩序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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