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明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备案义务。
2、进一步强化针对合作伙伴的违约处理措施。
修订后的协议显示,服务商应当在开展收单外包服务前30个自然日内,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备案。在落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相关备案要求前,不得从事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以及其他收单外包服务。 微信支付指出,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备案申请或者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不予备案的,本公司(微信支付/财付通)有权采取延迟/暂停/停止支付服务费、解除本协议等措施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未完成备案的收单外包机构,将无法正常开展收单业务合作。” 某支付机构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接受 委托,承办收单非核心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等合法设立的机构。 收单非核心业务主要包括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包含特约商户培训、特约商户调单、特约商户回访等)、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包含受理终端布放、受理终端维护、受理终端巡检、耗材配送等)、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业务。 为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促进收单市场健康发展,经监管部门同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建立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机制,对外包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组织收单外包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支协发〔2020〕119号)第七条,外包机构应在拟从事外包业务前或在从事外包业务起30个自然日内通过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向协会直接提出备案申请。 对于未在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降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等级,并敦促其已合作的收单机构在保证商户服务延续性前提下有序终止收单业务合作。